在家庭财产传承过程中,遗嘱是表达被继承人意愿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其效力常引发争议。近期法律讲堂中分析的一起典型案例,便深刻揭示了遗嘱形式要件与真实意思表示之间的平衡难题。
该案核心争议围绕一份自书遗嘱展开。被继承人王老先生晚年独自生活,生前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将名下唯一房产指定由长期照料其生活的小女儿继承。王老先生去世后,其他两名子女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父亲年事已高,笔迹可能与往常不同,且遗嘱内容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不符合常理,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庭审中,双方焦点集中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是否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原告方主张,遗嘱虽为父亲笔迹,但签署日期略显模糊,且无其他见证人佐证,属于形式瑕疵。被告小女儿则提交了父亲近年来的书信、日记等多项日常笔迹样本,并申请了笔迹鉴定。同时,她提供了社区工作人员及邻居的证言,证明父亲生前思维清晰,多次表达过因其独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愿将房产留给她的想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综合审查遗嘱的形式与实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经专业机构鉴定,确认遗嘱笔迹与样本笔迹同一,虽签署日期字迹稍淡,但整体仍可辨识,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更为重要的是,结合多位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王老先生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应由小女儿依遗嘱继承。法官在释法中说理时指出,继承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自由。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非机械地设置障碍。当遗嘱基本形式要件得以满足,且有充分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时,就应当依法确认其效力,以实现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
此案带给公众的启示是多重的。订立遗嘱应尽可能严谨规范,确保形式完备,减少后续纠纷隐患。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与情感联系,往往是遗产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弘扬了权利义务对等的价值观。司法实践在审查遗嘱时,正日益注重形式与实质的综合判断,旨在穿透表象,探寻并尊重逝者的真实遗愿,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家庭秩序与社会诚信方面的深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