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常围绕“何时可以重返工作岗位”产生争议。这一问题的决定权归属,并非由单方意志主导,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医疗诊断及行政程序共同构建的复合型裁决体系。明确其中的权责界限,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至关重要。
核心决定权在于医疗机构的专业诊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并非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意主张,而是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根据伤情诊断出具意见,必要时可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者身体康复状况与医疗机构的专业判断,是确定能否复工的首要及根本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延长休养或确定工作安排的关键依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待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鉴定结论将明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成为判定劳动者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后续能否从事原工作、是否需要调整岗位的法定依据。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结论明确需继续休养的劳动者复工。
再者,用人单位在合规前提下享有工作安排的管理权。当劳动者经医疗康复,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持其具备工作能力时,具体何时以何种形式复工,用人单位在遵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管理自主权。例如,可根据鉴定结论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协商确定返岗日期。但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用人单位需审慎处理,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的最终裁决权归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复工时间、岗位安排、待遇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将综合审查医疗证明、鉴定结论、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工伤后复工时限并非“谁说了算”的简单问题。它遵循着“医疗诊断为基础,鉴定结论为依据,单位管理为执行,司法裁判为保障”的层级化决策逻辑。各方均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促进工伤职工平稳回归工作岗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