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诬陷诽谤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涉及“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两个具体罪名的统称。两者均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但在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上存在显著区别。明确二者的立案标准,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诬告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围绕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危害后果展开。
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告发的事实是捏造的,仍意图使被诬告者遭受刑事追究。过失或错告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需实施了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告发内容须涉及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包括:诬告手段恶劣;导致被诬告人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如被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若诬告行为导致他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则属于“造成严重后果”,量刑将更为严厉。
二、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与诬告陷害罪不同,诽谤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并不要求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诽谤罪的立案核心在于“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即需要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损害国家形象等,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三、两罪立案标准的区别与实务要点
尽管两罪均涉及“捏造事实”,但立案导向截然不同。诬告陷害罪侧重于行为是否可能引发错误的刑事追诉程序,其危害直接指向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自由;而诽谤罪则侧重于虚假信息传播的广度与深度,以及对被害人名誉造成的实质性损害。在证据审查上,诬告陷害罪需重点审查告发材料与司法机关启动程序的因果关系;诽谤罪则需注重对信息传播范围、社会影响评估的取证。
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情节严重”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行为人的动机、手段、一贯表现以及造成的实际后果,均是衡量立案与否的关键因素。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诽谤行为,信息传播速度与范围成为重要的量化指标。司法机关在立案时,必须严格区分批评监督、错告与恶意诬告诽谤的界限,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与控告申诉权,同时坚决打击恶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公民在面对不实指控或诽谤时,应注意及时固定和收集证据,如保存信息截图、公证电子数据、收集证人证言等,为后续的法律维权奠定基础。明确诬陷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不仅有助于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也对全社会形成尊重事实、敬畏法律的氛围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